被告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书》一份,手机1号站app双方约定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1号站登录中心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1993年7月27日,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其选定的拍卖品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
1993年10月2日,在港客户赵某某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中载明,赵某某委托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毛泽东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35万港元,备注栏标明:拍卖日期1993年10月27日等。双方还就拍卖品佣金、保险等作了约定。同年10月上旬,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将其征集和朵云轩提供的拍卖品总数计382件编印成《图录》,封面上载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朵云轩于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图录》中编号第231号图系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右上角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35万港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获悉上述事宜后认为,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画,创作日期落款为1962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设法制止对该画的拍卖。同年10月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文件通知朵云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对此,朵云轩作出如下答复:该画系××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撤下该作品。之后,朵云轩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向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转达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