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怎么注册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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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生公司)系原上海市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改组并更名而成,长期经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贸易业务。1992年,被告王海澜进入该公司从事审单员工作,1号站登录中心负责联系部分出口贸易业务,知悉公司吹塑玩具贸易的客户名单、价格资料等经营信息。

  1995年12月18日,手机1号站app王海澜向兰生公司提出辞职,同月底获准。1996年1月19日,王海澜与被告上海宝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王海澜被安排在宝宸公司国际国内贸易部从事业务员工作。

  宝宸公司因无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于1995年同上海宝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宝山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宝山公司为宝宸公司代理出口轻工等产品,按发票金额收取相应代理服务费;宝宸公司则负责接纳订单,落实货源。嗣后,宝山公司将“进出口业务专用章(10)”交被告宝宸公司使用。1996年1月15日,王海澜按照宝宸公司要求,以宝山公司第十业务部名义函告与兰生公司有吹塑玩具业务关系的中东地区AL公司,希望进行业务联系。同时还告知货号为APN149、APH087、APNO36三种吹塑玩具宝宸公司的价格、折扣及佣金情况,报价均低于原告同种商品的交易价格。1996年1月、3月,宝山公司向曾主动表示要与兰生公司建立长期吹塑玩具贸易业务关系的中东地区Y公司提供两批吹塑玩具,交易中使用了兰生公司的商品货号;同年3月、4月,宝宸公司又以宝山公司名义分别向与兰生公司有吹塑玩具贸易关系的西班牙G公司、中东地区AB公司提供价值80041美元和31768美元的各类吹塑玩具。嗣后,中东地区Y公司、AB公司及西班牙G公司均中断了与兰生公司吹塑玩具的贸易往来。

  兰生公司对职工下发《公司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教育。该《公司保密制度》规定,内部掌握的客户资料,对外成交价格的机动幅度、佣金、数量折扣为公司机密事项,不准泄露和扩散;职工调离本公司时,不得将有关资料携走。

  为此,兰生公司于1996年7月15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发现王海澜实为宝宸公司职员,法院又依法追加宝宸公司为此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原告兰生公司诉称:王海澜辞职后,即为宝山公司、宝宸公司工作,并将为原告所保密的诸如外国客户名单、价格、商品货号等经营信息披露给上述两公司。两公司在获取上述经营信息后,以低于原告同种商品的价格与原告客户进行吹塑玩具业务联系和交易,致使原告与中东、欧洲地区的许多客户中断业务关系。经评估,兰生公司在上述两地区的客户关系价值为108万元。宝宸公司、宝山公司通过挖取原告业务员的方法获取其经营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用共计100万元,并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王海澜辩称:兰生公司所指的经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又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密,故不属商业秘密。其与兰生公司没有守密约定,不存在非法披露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作为就业者,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兰生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