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县法院对一起违规爆破作业致一人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1号站登录中心违规操作的原、被告三方当事人均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湖南省人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健公司)因无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1号站登录于2001年11月2日与被告熊湘乾签订了平整地基的爆破合同。该合同乙方长沙县星沙爆破公司当时并未成立(甲方为人健公司),因此合同上无乙方的公章,仅有被告熊湘乾的签名。合同签订后,人健公司作为使用方申请购买了炸药及爆破物品,熊湘乾便组织人员进行爆破施工。2001年12月5日,原告王刚受熊湘乾雇佣到该工地做事,主要从事打炮眼、背炸药到工地等杂事。熊湘乾在组织人员进行爆破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对所雇佣的民工进行爆破技能培训。
2001年12月8日,王刚在别人告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主动去点炮,且未及时将雷管放入事先打好的洞里,结果雷管在王刚手中爆炸。将其右手掌炸掉,并造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王刚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并需择期装假肢,法院认定王刚因伤残所受损失共计101175.76元。
法院审理认为,1、本案中的爆破合同,因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并未成立,不具备该爆破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爆破合同属无效合同。2、原告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3、被告人健公司随意发包,对王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4、被告熊湘乾违规承包、疏于安全管理,造成王刚的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作出王刚对此次事件承担50%责任,人建公司承担30%的责任,熊湘乾承担20%的责任的判决。原、被告三方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