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

时间:2023-09-25 09:3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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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班克区布纳.威斯特街500号。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手机1号站登录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哮峰,手机1号站app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外北礼士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田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交民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聂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生,男,55岁,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总编辑,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1区11号楼甲门1306号。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冰、于哮峰,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任丽颖,被告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的法定代表人田辉及委托代理人彭雪峰、臧伟,第三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下简称迪斯尼公司)诉称,米老鼠、灰姑娘、波得.潘、白雪公主等卡通人物形象是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下简称少儿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下简称北京发行所)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销售的《班比交朋友》、《小飞象的成功之路》、《白花狗脱险记》、《爱丽丝梦游奇境》、《忠实的莱蒂》、《王子勇救睡美人》、《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小飞侠的胜利》九本《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下简称《丛书》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的卡通形象,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上述《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7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北京出版社和少儿出版社辩称,我社于1991年8月开始出版的《从书》涉及的卡通形象已通过与麦克斯威尔通讯有限公司(下简称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下简称《转让简体本合同》)而获得了使用权,同时根据我社与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的协议,大世界公司负责提供外方确认从书》版权的证明,我社没有义务与外方单独联系版权事宜,由于大世界公司未尽到提供外方授权的义务,而造成对迪斯尼公司版权的侵犯,责任完全在大世界公司,应追加大世界公司为被告。

  被告北京发行所辩称,我们作为经销部门,没有义务审查图书的版权合法性,目前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也未规定经销部门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们与北京出版社有约在先,发生侵权纠纷由北京出版社负责,故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大世界公司述称,我公司仅仅是根据麦克斯威尔公司的要求,代为联系国内出版单位转让版权,并非转让版权的当事者,我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仅限于购买软片和转付版权费,且该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下简称《中美备忘录》)生效前一年签订的,这之后,北京出版社从未向我公司索要过任何证明,我公司也根本不知道他们在《中美备忘录》生效后继续出版发行的情况,故我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少儿出版社对外是北京出版社的复牌,实际是北京出版社的一个编辑部,负责发行少儿类图书,并非独立法人。麦克斯威尔公司是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公司,于1993年7月破产。麦克斯威尔公司与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宣武咨询服务部合资于1990年2月成立了大世界公司,现麦克斯威尔公司的股权已转让给美国宁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