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心,女,64岁,北方昆曲剧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35搂2单元401号。
原告袁牧女,女,41岁,手机1号站app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导演,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35楼2单元401号。
原告袁小牧,女,38岁,国家版权局工作人员,手机1号站登录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市27楼2单元401号。
原告袁牧男,男,33岁,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27楼2单元401号。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晓刚、陈伟贫,北京市港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而实,男,63岁,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山西分会主席,住山西省太原市劲松路9号。
委托代理人孙玫,女,63岁,山西省文联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纯阳宫3号。
被告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乙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悦,女,25岁,北京东方影视乐园职员,住北京市清河长城润滑油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杨黎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方文化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沈家钢,厂长。
委托代理人姜丽华,女,40岁,该厂导演,住山东省济南市五里山路19号。
委托代理人王元成,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成都温江县柳城镇新东路引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兵,北京市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剑军,北京市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心、袁牧女、袁小牧、袁牧男诉被告华而实、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以下简称东方乐园)、山东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山东厂)、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牧女、袁小牧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刚、陈伟氨,被告华而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玫,被告东方乐团委托代理人杨黎明、於悦,山东厂委托代理人姜丽华、王元成,国威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兵、胡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马路天使》是由袁牧之自编自导、明星电影公司1937年出版发行的著名影片。袁牧之对《马路天使》剧本享有著作权。1978年6月30日袁牧之去世后,其著作权由本案原告继承,被告华而实擅自对《马路天使》进行改编。写成《天涯歌女》剧本,并将其有偿转让;被告东方乐园擅自对《天涯歌女》剧本进行了拍卖,将其摄制影视权转让给山东厂,并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300余万元;国威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确认自已拥有《马路天使》的改编权及《天涯歌女》的著作权,并与山东厂签订了合作拍摄故事片《天涯歌女》协议书;山东厂在明知《马路天使》的改编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该片进行了拍摄、发行,上述四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马路天使》剧本享有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和使用及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以各种方式对《天涯歌女》的使用;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600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本案支出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