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企业逃废债律师问题解答集锦

时间:2023-02-07 13:49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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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些企业大肆逃、废债务,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信贷风险,而且严重干扰了投融资领域的正常运行。不仅给银行业,同时也给我们此类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委托发放贷款作为重要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在此,我们就企业逃废债这一社会性问题作一简单分析,详情请阅读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面对国内国际日益加剧的激烈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为顺应随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纷纷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走出了成功的一步。但同时,由于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受局部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进行不规范甚至是违规改制,借改制之名,行逃废债之实。

  一、企业逃废债的表现形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企业32140户,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性机构的贷款本息 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在我们公司,企业以种种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尽人皆知、无需赘言的道理,但有些企业却总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为谋取一方、一己的私利,想方设法地逃避、废弃债务。所谓'逃废债',其实在法律上没有此说,但它确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当然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就是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或想方设法以各种借口推脱、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否认、拮除债务的行为即是逃废债。虽然这种现象以往就有,但随着近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逃废债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制止,势必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政策,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另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债权的清偿已几乎只能“画饼充饥”。

  (八)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法人主体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目前各种规定,债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追贷无门。

  (十)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与其串通,自编自导自演一出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打官司,使欠债企业的有效财产得以先行“合法”转移,使其它债权部门债权落空,面对此种“周瑜打黄盖”现象的时候,债权部门也只能“望厂兴叹”了。

  二、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成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逃废债造成其成本和收益严重不对称,这是造成企业逃废债现象蔓延的根芽。由于逃废债行为可以给企业、个人乃至地方带来较为明显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逃废债现象。当前,企业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由于企业既能通过逃废债行为实现对资金这一紧缺资源的无偿占用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同时这种行为又相对“简单易行”,造成投资成果由局部、团体甚至个人不当获得,责任却要由贷款机构承担,转嫁了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举债成本和收益代价,又无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戒,因而,逃废债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从企业逃废债的主观故意上分析,从现行制度上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以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逃废债对债权部门来讲是一种经营风险,无法单靠加强管理来遏制。即使在国际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若想遏制逃废债大量发生,也主要依赖严苛的法律惩戒,诸如巨额惩罚性违约金、对商事资格的限制、企业及个人信用优劣等级的评价和公示等,而在目前我国就恰恰欠缺有效制约逃废债行为的法律机制。现存能够借用的所有法律防护手段,都停留在确认权利和弥补损失上,责任体系中没有任何对逃债人的惩戒机制。

  (二)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改制过程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操作体系,各项制度约束尚不健全,对改制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尚未形成综合治理办法。目前企业改制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走“合法避债”道路,而不是在改制过程中“资产随着负债走”,债权部门的债权落实没有法律保障。一些企业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在改制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使有关维护和保护债权的政策、规定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达到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的目的,造成企业改制成功之日,正是债权部门债权悬空之时。也正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使得企业逃废债不是“最后的晚餐”而变成了“免费的午餐”。

  (三)破产程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不规范、不成熟的破产体制实际很容易被破产企业和实施地方保护的人们所利用,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使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企业在破产前是否进行资产转移、破产审计是否合法和有效,有关部门是否按程序组织实施了正常的破产准备行为,破产是否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司法不公的故意,以及破产最终裁定久拖不决等等因素,这些方面的程序是否完备、执行和监管是否得力,都对企业实施逃废债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方面就是某些地方行政部门认为欠我们的钱就是欠国家的钱,欠财政的钱,甚至认为可以在资金困难时“等同于拨款”,改制逃废债是“可以理解的”,将逃废债务作为企业扭亏为盈的便捷方式,甚至为所属企业的逃废债出谋划策。在这种想法和作法的影响下,部分信誉差的企业往往在申请新的贷款时就没有打算要还,获得贷款后就一心想着如何改制逃废债务。另一方面某些地方行政部门以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借口,以牺牲我们和债权为代价来换取“一方安宁”,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甚至直接干涉案件涉及资产的查封和执行,使原本应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地方法院变成了受命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的法院”,人为地制造金融案件执行难。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对制裁逃废债行为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帮助企业通过悬空债务急于甩掉包袱。有的则回避、阻碍我们和金融性机构参与企业改制,造成债权落实十分被动。

  (五)自身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国有投资公司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职能部门的观念,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粗放,管理松弛,手段落后,事后跟踪问效不及时,信息掌握不灵敏,给企业逃废债带来可乘之机。发生逃废债情况后,我们向政府向上级呼吁不多,付诸行动则更少,担心诉讼成本,担心行政干预,担心背上不支持改革的名声,而不敢果断采取措施,丧失了维护债权的有利时机和主动权, 客观上使逃废债行为变得无所顾忌,以致让逃废债者一再得逞。

  (六)司法不公使逃废债得以侥幸。由于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干预,社会安全因素的隐患,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加之其他种种不正常现象的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在有关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中不能做到公正执法,或者是执法不力,导致银行要么败诉,要么“赢了官司输了钱”,花了不少精力和财力,得到的却是一张法律“白条”,客观上造成了逃废债行为的“即遂”。

  (七)社会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目前,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有的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有的即使有资质,但也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或是受到来自有权部门的干预,或是出于小团体甚至个人私利,其评估、查帐、验资等中介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随意性和人为性,甚至是故意造假,给逃废债者提供了貌似合法合规的“通行证”。

  三、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对策

  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投融资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银行监管机构虽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建立了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的来看企业逃废债仍屡禁不止、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结合我们国有投资公司的实际,我们必须着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新对策、新方法,以求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

  (一)力争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

  最近,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文件对进行产权改革的国企债务如银行债务、应付职工个人的各种款项和所欠税款等都有较明确的说法,而对投资公司的债务只字未提,为此,我们要积极主动与省市县各级国企改革领导部门联系,争取相互间的信任和支持,把握各地国有企业,重点是公司债权投资企业的改革动向,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早知情就是要经常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相关动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开渠道,对各地的国企改革对象、产权改革方式和改革时间要求等情况做到早知道;早报告就是要在得知债权投资企业准备或正在实施改制的情况下,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公司决策层和有关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密切观察企业改制进行的过程;早参与就是对有公司债权投资的国企改革在知情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尽早参与企业拟定的产权改革方案的实施,并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早落实就是把进行改制的国企债权尽早落实,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把债权落到实处,免被悬空。

  (二)依法维护公司债权。

  以往的法规制度对企业借逃废债务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就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不是正式立法的条文,但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对金融性机构包括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从此,对于逃废债的企业,我们可以挺起腰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准绳鞭打那些逃债的“窃贼”,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往往会导致债务人的变更,容易导致债权人债权的悬空,因此,在债务人产权改革时,我们应确定债务承担者并与新的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以确保公司债权:1、无论是整体出让还是分拆出让,都需要首先确认该出让行为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视同企业出让合同无效,而其出让行为可能造成债权的悬空;2、企业以整体出让形式进行改革,我们作为债权人如认可该出让行为,应与新的债务人即企业的受让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3、企业以分拆出让形式进行改革的,首先应确定我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如分拆出让部分涉及我们的债权,对此行为认可的,应与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以对债权债务加以明确;4、在与企业签定新的贷款合同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的保证,包括担保、抵押或质押,确保债权得以切实的履行。5、要根据债权投资企业的现状和产权改革方式,本着支持国企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积极落实债权。对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改制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全额承担我公司债务;对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但可以酌情予以减免缓等优惠政策,重新签订还款合同。

  有了最高院《规定》这把“尚方宝剑”,我们国有投资公司就必须立刻行动起来,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的知识武装自己,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适时而动,择机而动,一旦条件成熟就马上起诉,不能等到万般无奈之时才想起去提起诉讼。同时,充分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配合司法机关,最大可能保全债权;另一方面,呼吁充分发挥现行监督机制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反执业操守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促请法院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事务,保持司法公正,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体系,使我们的依法收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积极拓展思路,建立健全依法收贷的机构和相应的制度,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债权。

  (三)充分合理利用自身优势

  我们公司作为国有投资公司,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是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因此,我们还具有一般商业银行所不具有的优势和长处。我们要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1、基层组织机构健全。由于我公司是依托财政部门演变和建立起来的,历史形成了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都有类似的经营管理机构,虽然目前已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是多年来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和伙伴关系,使得我们便于对当地企业的信息了解和反馈,扩大了信息来源渠道,通过委托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各级各类贷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无形之中伸长了触角,扩展了经营的空间。同时,财政部门对于企业的税收、资产以及财务资料掌握比较方便,便于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从而加强管理,尽量避免企业逃废债现象的发生。

  2、经营方式灵活。作为政府投资公司,在政府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可以灵活掌握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实现多投资品种的资本经营平台。在政府产业政策指导下,获得多种便利条件,积极参与省内重点行业企业的投资经营,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力量。

  (四)债权打包置换

  所谓债权打包置换,顾名思意,就是对一个地区多家企业的不良债权,不再单独对准每一家企业进行处置,而是通过与当地政府协调、协商,把其辖区内多家企业所欠的债务,集中“捆绑”成一块,即打包后,一次性置换到一个在当地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企业中去,从而使不良资产转变为优良资产,避免债权长期不良无法处置而形成事实意义上的“无主观逃废债”。

  只有尽快盘活存量资产,1号站登录中心让资产真正动起来,企业有限的资产才不至于被耗空,企业才有生路,才能达到既解决历史遗留包袱的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又能实现按照国家要求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风险的目标。把大面积长期不良资产集中捆绑置换,变成可流通资产,然后再通过成功的资产管理和运作,让资产在运作过程中实现应有利润和投资回报,慢慢变成优良资产和增值资产,从而也最终体现了资产的时间价值。

  目前我们已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而且颇有收效,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在深入了解地方财政状况和贷款企业情况的基础上是值得推广的,既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又提高了公司资产质量。

  (五)以物抵债、打折变现

  由于不良贷款的形成是企业逃废债的诱因之一,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除了采用正常手段以外,还要根据企业的真实客观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原则上应着力回收现金,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确已资不抵债、面临重大诉讼或即将破产时,经授权可灵活地采取以物抵债、打折变现的方式,虽然会带来一定的损失,但从维护投资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为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这些做法也还是有效的。另外,在以物抵债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变现,将易流通的动产及土地等不动产及时处理收回现金,1号站登录对不易变现的厂房、设备等可采取抵债后返租的方式分批回收资金。

  (六)用发展的思路解决问题

  在新形势下,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改变和调整以往的经营理念,开拓思路,大胆探索,只要是有利于搞活企业和公司贷款的一切方式和方法,都可以试行,要用发展的眼光,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尽可能地盘活资产,加速资金周转。

  1、对于虽然企业生产经营有困难,但信誉尚可、有还款意愿的,或者当地财政有意代其承担债务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考虑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比如减免息等,及早变现,为通过谈判清收不良贷款提供可能,而且往往会比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代价小,时间短,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

  2、对于效益好、信誉好、前景好的企业,也即所谓优质企业,要实施输血再造工程,在资金投放上给予持续适度地倾斜,避免资金闲置,延长资产收益链条。参与大项目,选择和培育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存贷规模大、资本充足率高、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为其提供贷款,这样一方面可提高经营利润,另一方面可吐故纳新,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从而防范风险。对于只是因为流动资金紧张造成还本付息困难的企业,其所欠贷款则完全可以通过增加信贷资金投放,启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等途径来解决。对于此类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和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盘活方案,通过以新促旧、以短促长等方式进行盘活,达到促进搞活企业与降低不良贷款“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