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分手28年后,师生相聚在美丽的西子湖畔,然而请来的摄影师却拍砸了集体照。为此,35名老同学一起将杭州某摄影社业主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向来自各省的35位同学各寄致歉信一封,一号站代理 在《杭州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门票、停车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10000元。日前,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35名同学的诉讼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10月6日,临安中学74届高二(4)班老师和学生56人相聚在西子湖畔植物园,当天下午,他们请来陈某为其定格了56张灿烂的笑脸,双方约定印7寸的集体照56张,并当场写好了便条及支付押金100元。可是在10月8日下午去取照片时,却得知集体照等10多张底片由于店家操作失误全部报废。经与陈某协商不成,其中35人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首先,拍摄集体照系受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委托,与其他人根本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故除王某外,其他人根本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系口头合同之诉,不属于侵权之诉,事实上被告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凤凰1号站的我 故依法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告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属漫天要价。第三,拍砸照片系机械故障所致,并非被告故意,拍摄照片之前,王某并未告知被告该照片的重要性,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违约赔偿事宜,故原告本身也有过错。而从实际情况看,拍砸照片并未导致原告任何经济损失,因为拍摄照片的胶卷与冲印、劳务等费用都已由被告承担,并未毁损原告任何东西,故请求驳回原告的12000元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只愿意返还原告100元的押金。
原告方派出的诉讼代表人王某却认为,在28年后的今天,同学老师相聚在一起实属不易,有的同学还是历经千辛万苦才找到的,也许一生中也就这一次了。他认为照片是具有人格特定意义的纪念品,因为被告的行为而永久地毁损,理应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
在法庭调解时,原告表示可以适当放低赔偿额,但不能少于4000元,而被告认为至多不超过800元。由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相差距离太大,法庭调解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