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后发现各大商场都有同类产品在销售,所售两款女式大衣不但外形一模一样,而且服装面料和做工方面也都完全一致,就连商标的大小,服装吊牌的尺寸都与“思凡”完全一样,活生生地是被“克隆”出来的“思凡”,只是把“思凡”改做了“金鑫”,价钱也低了800元。
“金鑫”是哪路“神明”?由于“思凡”时装所使用的面料与供应商就原料的颜色、成分是有协议要求的,并约定此种原料只供应“思凡”一家。“思凡”就派专人赶赴上海某布料厂。真相终于大白:原来该厂驻大连的业务代表因业务关系,早就与曾在“思凡”任职时的陈某相识,当陈某另起炉灶时,便找到该业务代表要求在专供“思凡”的面料中挖出一部分供他使用。此人经不住陈某的软磨硬泡,便将一批原料私自做主卖给了陈某。陈某曾担任过“思凡”生产部部长和质检部部长职务,1999年8月陈某以身体健康不佳为由离职。在他离职后不到一个月,“思凡”便听说他又另起炉灶搞了个什么服装厂,并从“思凡”挖走了一些技术人员和工人。在此基础上,“思凡”又通过内查外联,终于查明“金鑫”的真实身份就是“大连金鑫时装设计制作中心”。
1999年11月5日,“思凡”一纸诉状将大连金鑫时装设计制作中心告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而拉开了我国首例时装外观专利设计维权的序幕。
北京大连来回“打”
“思凡”终灭“克隆儿”
“金鑫”辩称,“思凡”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已将这两种款式大衣上市了,不符合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相关法律规定。“金鑫”还让证人王某出庭作证,并当庭出示了其于1998年2月购买的“思凡”牌女式大衣及购货凭证,还向法庭出示了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及“思凡”的产品样本,意在证实原告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将该产品公开销售,1号站手机登录 并已将该产品式样制作成服装广告宣传画册,以此否定其制作行为侵犯了“思凡”的专利权。
“金鑫”先发制人,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思凡”两款女式大衣专利的请求,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示了“思凡”曾生产、销售过的两款女式大衣。双方移师北京,一年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金鑫”时装设计制作中心向其出示的女式大衣,与“思凡”公司所注册的专利产品的款式“有着不同的视觉效果”,“两者是不相近似的”,故此认定维持原告“思凡”两款女式大衣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0年7月18日,大连市中院委托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1号站登录 对“金鑫”制作的专利侵权产品的纯利润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论为:“金鑫”销售的81件专利侵权产品合计非法获利85971.78元。
大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思凡”合法获得的两项女式大衣外观设计专利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金鑫”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作并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影响了原告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思凡”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金鑫”立即停止制作、销售原告“思凡”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女式大衣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样板,赔偿原告“思凡”经济损失人民币85971.78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一桩持续了两年整的全国首例服装外观设计侵权案最终画上了句号。
法官忠告:主审该案的高级法官腾殿江说: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界应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当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即使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头脑中,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应像“思凡”那样,树立强烈的专利保护意识,做到获取专利后及时申请保护,一旦发现专利被侵权,应立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专利发挥更大的经济效能,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