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莫利是黑龙江省方正县的一个小村子,当地居民用鲤鱼、粉条加豆腐炖制的“得莫利炖鱼”,因味道异常鲜美成为黑龙江的一道名菜。得莫利村因此美名远扬,许多人甚至慕名专程来到这里,1号站手机登录 为的是品尝“得莫利炖鱼”。
1993年12月,哈尔滨北方大酒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得莫利DEMOLI”服务商标,并于1995年8月取得第761582号商标注册证,核实服务项目是第42类餐馆。1997年1月,北方大酒店将该商标转让给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莫利公司)。
1995年12月,方正县胜利大酒店申请“得莫利”商标注册,并于1997年6月取得第102480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项目是第31类活鱼。2001年9月20日,1号站登录 胜利大酒店与哈尔滨金凯大酒店(以下简称金凯酒店)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1年9月,金凯酒店开业,并挂上“正宗得莫利活鱼”的牌匾,餐巾、勺、盘等餐具也印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字样及注册商标标识。
2001年11月,得莫利公司将金凯酒店诉到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活鱼”与“餐馆”之战
得莫利公司一审时诉称:哈尔滨北方大酒店1997年1月8日将“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第42类餐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给本公司。金凯大酒店未经该公司许可,在牌匾、菜谱、账单、筷子包装、餐巾、碟、勺等餐具及餐馆服务中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相近的商标,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足以造成误认、混淆,因此,要求金凯酒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损失5万元及相关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得莫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金凯酒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得莫利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金凯酒店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家“得莫利”谁侵谁的权
2002年5月9日上午,“得莫利”商标侵权纠纷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1.被上诉人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处分得莫利商标的专用权;2.上诉人金凯酒店在其经营的酒店中是否使用了得莫利商标;3.金凯酒店使用第31类商标是否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金凯酒店上诉称,该酒店与“得莫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方正县胜利大酒店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合作经营),已合法取得了该商标使用权。同时诉称,得莫利公司已于1999年被工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终止,从而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不是“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得莫利公司认为自己已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尽管金凯酒店出具了一份哈尔滨市香坊区工商局的证明,但是工商局并未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决定,该公司也没有进行清算,故该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金凯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在酒店门口的上方写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字样,店堂内有活鱼池一个,筷子套和大小汤勺等餐具上均印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字样,印有“R”标识。金凯酒店的“得莫利”商标类别是第31类活鱼,使用范围是养殖、贩卖活鱼,对活鱼进行加工,将其用以作为炖菜名称、用于招牌、餐具、广告等则超出了商标的使用范围;而得莫利公司的“得莫利DEMOLI”商标是第42类餐馆服务商标,其商品才是餐馆服务。金凯酒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得莫利”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