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1998年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起诉著作权被侵案,于2000年3月下旬二审终审。这十个著作权案的审理引起国内外司法界、新闻界和电影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1号站平台靠谱吗? 中央电视台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了275分钟的现场直播,海外七家媒体有偿进行了转播。这在我国的审判史和新闻史上都是第一次,电视直播带来的影响远远超过案件审理本身。作为这十个案件的一审主审法官,我认为案件审理的过程、确认的事实和所作的判决对于我国电影业的发展有着可借鉴可汲取的经验和教训。下面就案件的审理谈一些粗浅的想法,以求得到老师和同仁的指教。
一、简要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1号站平台 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峨嵋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西安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珠江电影制片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长春电影制片厂。
被告: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天都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中影出版社)。
十案的原告分别对《林海雪原》、《战上海》、《归心似箭》、《闪闪的红星》、《夺虎连环》、《骆驼祥子》、《早春二月》、《青春之歌》等二十七部电影享有电影作品著作权。1994年10月5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根据《著作权法》有关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关于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国产影片发行权归属的规定(以下简称608号文):(一)中影公司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1年5月31日期间收购的国产影片1.中影公司与各制片厂没有签订合同或虽有合同但无具体合同期限约定的,其发行权均归还制片厂享有。2.合同期超过十年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十年计算,合同期满后发行权应归制片厂,必要时双方可以续订合同。(二)1991年6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中影公司收购的国产影片1.中影公司与各制片厂对使用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发行权按五年处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没有合同的可以从拷贝开始发行之日起算)满五年发行权归还制片厂享有。2.合同期限在十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执行。3.合同超过十年的按十年计算,满十年后发行权应归还制片厂,必要时可以续订。(三)关于中影公司以录象带发行权、录象节目发行权、电视台播放权等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按以下办法处理:1.中影公司与各制片厂签订的合同中含有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但合同最多不超过十年。2.对于中影公司已制成电影录像带成品,并已售予销售单位发生超过合同期限以及原合同中不包括以其他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情况,仍由中影公司继续履行,并保证销售单位的合法销售权利。……中影公司的代理费按发行收入总额的15%提取,发行收入总额的85%归制片厂。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发布的有关行政规定和规章,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7年3月19日,中影出版社(甲方)与天都代理中心(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合作出版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的国产影片VCD光盘;2.甲方负责提供出版号、影片的图文资料、制版母带及版权证明书,乙方负责版权确认和可能出现的版权争议;3.乙方负责制作、压盘、节目生产和销售中的一切费用。
1997年3月27日,泰达发行中心(甲方)与天都代理中心(乙方)签订联营合同。合作出版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的国产影片VCD光盘,约定:1.天都代理中心负责提供出版号、每部影片的图文资料、制版母带及版权证明书并负责版权确认、版权争议;泰达发行中心负责筹集主要资金、选择光盘加工厂、制定加工发行方案、组织实施、回笼货款。2.在双方共获所具备的版权使用文本和许可证落实后,共同预付版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管理费,启动资金为210万元,此笔资金作为对各电影制片厂版费的定金使用,先付50%定金,制作母带、影片文本资料齐备后付其余的50%。3.甲方必须于1997年4月8日前筹集资金300万元到账,其中150万元用于几家电影制片厂(北影、八一、上影、长影、珠影、西影等)支付定金。此外,双方还对资金总投入量、纯利润的分配、账务管理、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作了约定。1997年3月27日、4月17日、6月25日,泰达发行中心三次汇给天都代理中心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