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满江系美籍华人,著名生物学家,1号站平台靠谱吗?美国坦普尔大学教授。1993年10月间,原告牛满江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相识。1993年10月28日,牛满江为中菌公司的产品灵芝孢子粉题词两幅,一幅内容为“自航灵芝孢子粉,生命科学之光”;另一幅内容为:“贺自航灵芝孢子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1号站平台 除人间绝症。”并将上述题词面交潘自航。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即在其内部刊物上进行刊登。1994年3、4月间中菌公司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经营部印制了带有牛满江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每个包装袋装入“自航灵丹”(即灵芝孢子粉)2克,分别委托中华红康实业发展中心代销及与安徽省马鞍山市顺达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销售,市场零售价为每克260元。
1995年5月,牛满江以中菌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题词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了这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满江的委托代理人又向法院提供了 300袋2克装的被告产品“自航灵丹”。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法院主持勘验,查明上述300袋的包装上印有原告牛满江题词手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字样,并均盖有中菌公司的钢印,但包装袋的光洁度不同,且字体的颜色、位置排列也有差别。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亦证明该厂只能印制其中一种带有牛满江题词手迹的包装袋。
此外,被告中菌公司未按要求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公司1993年12月至1994年12月间销售“自航灵丹”的相关帐目,亦未提交赠送给有关人士印有牛满江题词包装“自航灵丹”的有关记录,且未就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国特产报》1994年10月10日及12月12日由该报社记者东方正海两次采访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后撰写及摘编的两篇文章中所列“临床已治疗上万例”及13名患者人均使用66克的事实进行相应的证据抗辩。
1994年4月26日中菌公司和中华红康实业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告医界同仁和社会公众书上载明:自航牌降癌灵丹(灵芝孢子粉)根据病情每日服3次,每次服0.5克至1.5克,10天为一个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