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金培奇,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倪汉虞,该社副社长
被告: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金牌1号站平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中心路32号楼房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林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邵红霞,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号站登录平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乔少杰,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光斌,该社副总编辑
被告北京科利华电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田林路107号丁
负责人:熊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欣,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书城,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哈九如,该书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福兴,该书城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春云,该书城职员
原告孙福贵、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下称科普出版社)诉被告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利华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下称大学出版社)、北京科利华电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科利华上海公司)、上海书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孙福贵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月28日裁定准许。并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上海书城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普出版社诉称,1996年4月,原告与孙福贵就出版《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和中学生谈学习方法》(下称《科》书)签订为期5年的图书出版合同,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归原告所有。该书1996年9月一经出版,受到广大读者欢迎。初版印数为1万册,1997年8月,又重印1万册。此后,该书发行明显受阻。经查,发现由被告科利华公司出版的《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光盘高中版有关高考咨询学习方法、学习指导内容中,大量抄袭《科》书约14 万字。据《科利华通讯》报道,1997年10月至2000 年1月8日《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已有用户25万户,每套1,800元。科利华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和经济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上海书城停止销售《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高中版有关侵权内容的软件;被告科利华公司、大学出版社、科利华上海公司在《文汇报》上对侵权行为道歉;被告科利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其中图书发行受阻所影响的经济收益为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