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张玉英、吕明明、吕明朋、吕明晶与上

时间:2023-09-26 13:39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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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英,女,192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金牌1号站平台住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920号7室

    原告:吕明明,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1号站登录平台住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920号7室

    原告:吕明朋,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曲阳路510号1601室

    原告:吕明晶,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多伦路257弄4号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午雄,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环音像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门外六里桥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棠,该社社长

    被告: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韩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午雄,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英、吕明明、吕明朋、吕明晶与被告上海电影制片厂(下简称上影厂)、中国三环音像社(下简称三环社)、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下简称北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明明、吕明晶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闽键,被告上影厂委托代理人张杰、陈午雄,被告北影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午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环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四原告系作家吕兴臣的合法继承人,吕兴臣是著名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的编剧之一,该剧上演后获得好评,后由天马电影制片厂(现上海电影制片厂) 改编为同名电影。1999年10月被告三环社出版发行了建国50周年系列光盘,并将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列为其中之一,但该光盘在编剧一项中却没有吕兴臣的署名。原告曾多次与该被告交涉,其承认错误并致歉,却不予更正。原告还于2000年1月13日在市场上购得由被告北影公司出版发行的《霓虹灯下的哨兵》光盘,内中也无吕兴臣的署名。原告认为,作家吕兴臣是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的编剧之一,对其作品的改编均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但三被告在对原作改编和演绎时既未保留著作权人的署名更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邻接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保护已故作家的合法署名,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三环社、北影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霓虹灯下的哨兵》激光视盘,尚未发行的光盘封存销毁;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稿酬费人民币10万元、律师费和调查费人民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