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官网北京市普顿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北

时间:2023-07-29 09:59       来源: 未知
172号

原告 北京市普顿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赵学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乜庆祥,北京市西城区丰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北京市仙姿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

法定代表人 吴国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佩荣,男,64岁,已退休,住北京市通州区通州镇西海子西街9号。

委托代理人 刘朝忠,男,29岁,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北京市普顿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普顿服装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仙姿制衣有限公司(简称仙姿制衣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乜庆祥、500登录网址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佩荣、刘朝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普顿”商标是我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我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2000年6月,我公司在请中复电讯公司工作人员维修设备时发现其穿的是带有“普顿”商标的工服裤装。经调查核实得知,该服装系被告生产加工的。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1994年至1996年间,北京长城波尔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长城波尔卡公司)曾委托我公司加工过服装。在我公司完成了加工服装的工作后,该公司未把剩余的带有“普顿”商标的裤腰衬里余料清理收回。2000年6月,1号站登录中心 我公司在为中复电讯公司制作工服裤装时,工人由于疏忽使用了这种裤腰衬里,但使用数量很少,在社会上的影响亦很小。另外,据我公司所知“普顿”商标的注册人应为长城波尔卡公司而非原告,原告主张我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应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1日,长城波尔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了“普顿”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32880号。1996年6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普顿服装公司。

    被告在2000年6月为中复电讯公司加工制作了一批工服。在其加工制作的裤子上,使用了带有“普顿”商标及长城波尔卡公司厂名的裤腰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