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怎么注册无端购进“垃圾股”白白损失过

时间:2023-08-02 10:17       来源: 未知
昨天下午,轰动一时的“银广夏盗买案”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证管办”)就“当日”如何理解、夜间委托服务是否需要签订合同、密码泄露谁之过等三大问题作出的解释成为开庭的焦点。
  原告无端购进“垃圾股”8800股

  原告丁全新说,他于1996年8月1日在广东南方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后该营业部并入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于1997年7月8日开立交易账号,为了操作方便,丁选择了电话委托炒股的操作方式。

  去年9月,“银广夏”因被揭露业绩造假,一号站代理 股价从30多元一路连跌5 个停板,最低跌至2元多,变成了人见人怕的“垃圾股”,但广州股民丁全新此时却意外发现,他账上的钱被人划去以每股18·19元的价位买入了 8800股“银广厦”,这一项交易使他损失超过10万元。

  事发经过是,去年9月26日,丁进行电话委托操作时,发现一直使用的交易密码有误,无法操作。一查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其账户上160 512元的资金已于2001年9月13日晚9时被人用电话委托交易,1 4日成交,以每股18·19元买入了8800股银广夏A和以每股0·8 8元买入了500股基金景宏,同时丁账户被划走交易税费1204元。

  丁立即向警方报案,据查,凤凰1号站的我 进行电话委托操作的打入号码是位于人民路的一公用电话亭。在调查尚未有结果的情况下,丁又把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原有资金160512元和被划走的交易税费120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首次开庭各执一词

  3月19日,越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这宗罕见的股票案。原告认为,被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原告没有委托被告进行上述交易。

  对于被告为证实己方无过错而出示的“查询操作流水数据”,原告表示,一是该数据没有显示电话号码和电话委托的内容,二是显示的委托操作时间前后仅3秒钟,却作出了修改交易密码、委托买入银广夏A和买入基金景宏3个操作程序,明显与电话委托操作所需的实际时间不符,三是显示的时间是晚上12点多钟,而原告不知道有“夜间委托服务”,更从没在夜间进行过电话委托交易。因此,原告不可能进行电话委托交易。

  原告另外指出,原告于1997年7月8日填写交易开户申请表时,应被告要求在申请表上填写了六位数字的交易密码,这可能是泄密的原因。原告认为,有人能够正确进入他的账户是被告失职造成的。

  针对上述观点,被告提出,己方完完全全是按程序操作,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即使原告本人没有进行电话委托交易,也存在委托他人操作的可能。对于电话委托交易的安全性,被告出示了软件开发商的证明,认为密码无泄密可能;而电话委托交易的规则是,视交易密码为客户本人,只要密码输入正确,电脑就会认可。

  谁泄露密码成焦点

  在第一次的开庭中,法庭辩论围绕两个焦点展开。

  焦点之一证券部是否泄露客户密码?在庭审中,原告称自己从来没有把密码告诉给第三人。证券交易所中是否有人泄密,无法摆脱嫌疑。证券营业部答辩称,因为原告的误解导致了申请表上这几个数字,是不是密码还很难说,而且这张申请表一直由证券营业部保密保管,且已经三四年了,从没有发生泄密的情况。

  焦点之二是“当日”应该怎样理解?原告认为,自然日24小时为一日。证券部答辩认为,交易日下午3时起算。证券部还指出,事发当天,由于接到夜间的电话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每天下午3时以后接受的委托会第二天股市开盘时,电脑系统按照委托进行交易。

  由于双方对“当日”如何解释、夜间委托服务是否需要签订合同、密码泄露谁之过这三大问题各执一词,法官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对有关问题到证监会广州证管办作了调查取证。

  证管办出台三点意见

  昨日下午原被告双方主要就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所作出解释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辩论。

  据悉,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某工作人员对这三大问题作了如下解释:1. 以清算点划分,当天下午3时到5时为清算时间,在清算之前的委托交易属于当日委托,清算完毕后的委托属于第二天委托。2.夜间委托服务在20 00年已开通,只有服务设施较好的证券营业部才会开设这项服务,夜间委托服务是开放式的,没规定必须要签订合同。3.认为密码被泄露营业部无过错。

  原告方律师除了重申密码被泄露营业部有责任外,当庭对证监会广州证管办的解释效力表示质疑。他指出,深交所交易规则最后一条规定,其所发布的规则解释权归深交所所有,也就是说,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某工作人员所作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纯属强词夺理,表示完全同意证监会广州证管办的意见。

  在法庭调解阶段,虽然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双方分歧甚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接受调解的条件是,被告赔偿原告原账户资金减去已买入股票的现价的差额;被告则表示,其调解方案为,与原告结束证券委托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