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云南省春城市民关注的昆曲路2000年“7·30”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状告肇事者一案又有新的进展。肇事司机的律师昨日在法庭上提出,此次事故应由被救司机康渝峰负主要责任,下车救人而不幸遇难的两位死者王勇、李健坤因救人行为的不规范而应负次要责任。
因昆明市五华彩印纸盒厂不服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报曾作详细报道而提出上诉),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庭询问的形式就此案进行二审。
在昨日的庭审中,五华彩印纸盒厂的代理律师认为,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而且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许多证据均与此事故无关:如处理事故时,死者家属只能乘坐公共汽车而不该有出租车或机动车的过路费票据,死者李健坤的母亲在得知儿子死了之后生病住院的费用也不应与此事故有关等等。同时认为,王勇、一号站代理 李健坤被撞时“并非是在实施救助行为,而是已经完成了救助行为后不必要地滞留在高速公路中”,所以,王勇、李健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凤凰1号站的我 他们坚持认为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划分存在问题。
徐建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由于康渝峰所学长安车侧翻于道路中,“损害了徐建平在高速公路上的畅通权”,而王勇、李健坤的救助行为又“不规范”,所以,康渝峰应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勇、李健坤等人应负次要责任。
一审被告寻甸宾馆作为被上诉人,坐在了五华彩印纸盒厂的对面。他的一方面以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担合理,一方面也认为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额过高,且自己支付有一定难度。对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证据,他的同意上诉人五华彩印纸盒厂的质疑意见。
对于几个责任人相互推卸责任的上诉主张,义务为原告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张慧律师再次出据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并提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准确。要求法院驳回五华彩印纸盒厂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