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江门三捷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

时间:2023-09-23 14:54       来源: 未知
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 金牌1号站代理,

原告江门三捷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毕大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宁,北京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法如,男,35岁,金牌1号站代理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复兴路49号。

  原告深圳市比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黄贝岭冶金大厦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章辉,男,29岁,汉族,公司职员,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住公司宿舍。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渝,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宫宝珉,复审委员。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复审委员。

  原告江门三捷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三捷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的第11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100号无效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于199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宁、赵法如,被告委托代理人宫宝纸、徐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比亚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作为无效请求人也不服专利复审委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的第1100号无效决定,于1999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建军、黄章辉,被告委托代理人宫宝珉、徐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于上述两案审理的结果均涉及对专利复审委第1100号无效决定的处理,故本院决定两案合并判决。  专利复审委第1100号无效决定宣告原告江门三捷公司第90101931.3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5、6、7、8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以“所述正极板上附着有正极性物质,该正极活性物质是在专门的设备中由镍盐溶液、碱液以及金属钴、镍粉制备出的”为基础的方案和权利要求9中的以“所述机械方法滑动法”为基础的方案无效。

  原告江门三捷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1100号无效决定,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第1100号无效决定。无效请求人比亚迪公司也不服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1100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第90101931.3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