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官网梁某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复议决

时间:2023-09-23 15:13       来源: 未知
  摘  要: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由和案号

  案由:不服专利授权及赔偿问题复议决定

  案号:(1996)一中行初字第11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李正旺;代理审判员:刘景文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梁某某,女,54岁,汉族,北京市人,金牌1号站代理西安医科大学副教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995年11月1日,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以下简称中国专利局)作出第137号复议决定:一、维持该局1995年6月18日作出的授权第92232538.3号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复议申请人梁某某要求将92232538.3号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确定为10年的请求;二、驳回复议申请人梁某某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及要求免除专利费用的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以被告丢失其专利文档,不正当延长审批时间,对原告的上述专利权仅保护5年,且擅自撤销原告该项技术的第二份专利申请,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侵犯了原告的权利,阻碍了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等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被告1995年11月1日作出的137号复议决定,延长其专利保护期,由被告赔偿其丢失专利文档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被告的答辩意见

  原告的专利申请是1992年9月8日提出的,中间虽有文档丢失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告的申请日。而按照原告的申请日,其所提专利申请只能适用旧《专利法》,而不能适用1993年1月4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现原告所提将该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延长为10年的请求不符合旧《专利法》的规定。

  原告仅在起诉书中笼统提出赔偿请求,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不符合赔偿程序上的法律规定。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了赔偿的计算方法,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我们认为我局工作差错并没有造成原告人直接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