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

时间:2023-09-23 15:12       来源: 未知
原告杜邦公司(E.I.DU PONT DENEMOURS AND COMPANY),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集市街1007号。

  法定代表人卡里萨.W.布朗(Calissa W.Brown),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邵伟,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春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子平,金牌1号站代理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邦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伟、沈春湘,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子平、袁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邦公司诉称,我公司创建于1802年,从1863年起就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经过20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历史悠久、业务多元化的世界500家最大企业之一。虽然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形“DU PONT”商标尚未经过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我公司提供的具有优质品质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该商标在实际上已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城名服务商,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该商标注册为城名,据为己有,而且在我公司一再要求下仍一意孤行。被告的行为造成我公司不能注册域名“pont.com.cn”并造成了客户的混淆、误认。同时,杜邦公司的客户是凭dupont之名确认杜邦公司及杜邦公司产品,他们在互联网上自然会试图通过“dupont.corn”与杜邦公司取得联络,但在中国的客户输入“dupont.com.cn”之后将收到空白的页面,这损害了杜邦公司的商誉,损害了其与客户的关系。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项、第十条之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以停止对原告“DU PONT” 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2700元人民币。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首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为被告是因域名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dupont域名,如该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经行政异议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应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原告的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认定程序,不属驰名商标;第三、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我国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我国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具体侵权行为也未将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四、我方的域名“dupont.com.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被告的行为根本不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原告关于我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不能成立。综上,杜邦公司关于我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

  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现在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80余家子公司或合营公司,1997年的年营业总额接近420亿美元。杜邦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合营公司制造的产品涉及的领域包括电子、汽车、服装、建筑、交通、运输、通讯、农业、家庭用品、化工等等,产品销售至150余个国家与地区。从198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设立公司。迄今为止,已在中国大陆设立了11个独资公司及合营公司,其中7个已经投产。总投资额为4.2亿美元,其产品涉及电子、化工、农药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