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美国鲍斯公司诉北京凯菲公司侵犯商标专用

时间:2023-09-23 15:04       来源: 未知
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 金牌1号站代理,

原告鲍斯公司,住所地美国印第安纳州阿尔巴尼。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汉密尔顿,金牌1号站代理鲍斯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菲公司),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一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士靖,凯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堪,北京通用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斯公司诉凯菲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张慧及被告凯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武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斯公司诉称:其已在中国就“GARFIELD”英文文字及“加菲猫”中文文字进行了商品分类第30类食品商标注册,注册号分别为934405及927594。“GARFIELD”’形象及文字于1978年就以连环画的形式出版发行,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因此,其对该形象及文字享有著作权。中国和美国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鲍斯公司对该形象的著作权亦受中国法律保护。1997年,原告发现被告凯菲公司在其产品、标识及报纸广告上广泛使用了“GARFIELD”形象及文字,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及著作权。故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或可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行为;2,责令被告立即将所有使用了“GARFELD”形象或文字的产品、促销材料及广告;所有用以印制侵权“GARFIELD”形象及文字的印板及其他工具送交法院并将其销毁;3,责令被告在《北京晚报》及《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责令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五十万元;5,责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并支付原告调查取证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

  被告凯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答辩意见,但称其在1997年6月1日起至1997年7月31日止,只在蓝岛、东四、百盛三个自营店的柜台上摆放使用过用硬纸做成的“咖菲猫”卡通形象及文字,而未在任何产品及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因美国凯非公司对“咖菲猫”具有使用权,因此误认为其也可使用,完全是一种“合理想象”,此种使用是“善意使用”。现其经营亏损近千万元,不存在任何效益,不同意原告方第3、4、5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