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租柜台吃了哑巴亏

时间:2023-08-24 16:10       来源: 未知
王永泉,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位普通市民。两年前因为租赁柜台做生意的事,打起了官司,针对租赁合同中对方是否存在欺诈问题,他一直苦苦追问了两年。
    1999年10月20日,辞去了某饭店厨师长工作的王永泉,与北京金三元公司签订了转包百盛美食商场8号档口的协议书。据王永泉说,当初辞掉干了4年多的工作主要是考虑到金三元提出的条件优厚,即协议上所说的“转让费共30000元”,“按结款额的1%”“交纳管理费”。这样算来,自己能够小赚一笔,比每月2000元的工资应该是要强多了。

    王永泉介绍说,他如约进入8号档口工作。谁知刚干了一个多月,百盛商场突然通知该档口将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王永泉大吃一惊并与其争辩,1号站平台 才知道金三元与百盛美食商场所签订的《联销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双方联销目标每月不低于13.5万元”“甲方(即百盛美食商场)每月从该档口销售额中提取32%(该提取额应不少于43200元)”,“乙方(即金三元公司)不得将专柜转租”。据王永泉说,上述情况金三元公司事前从未向他说明,否则他是绝不会与其签订协议书的。

    因此,2000年5月,王永泉向金三元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起诉,认为:金三元公司明知《联销合同》中规定不得将柜台转租,而将其转租,因此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1号站登录中心 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此案于8月底开庭,法院认为,金三元负有将《联销合同》全部内容告知王永泉的义务,而金三元在不履行此义务的前提下与王永泉签订合同,属欺诈行为。9月,法院认定金三元公司与王永泉所签转包协议无效,判决金三元公司赔偿王永泉经济损失并返还全部转让费用。

    金三元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三元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证明欺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王永泉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事先未被告知《联销合同》条款,因此不能证实金三元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且,“转租”与“转包”是两码事,金三元公司只是将8号档口承包给王永泉,不算越权转租。但当记者向其询问此案中的“转包”与“转租”有何实质差别时,律师的回答则显得十分含糊。

    2001年9月4日,本案二审开庭。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王永泉与金三元签订的协议上写明了8号档口是“由甲方(即金三元)与百盛签约的”,所以推断王永泉已知晓《联销合同》的存在,对此王永泉无法举出有力的反证。10月15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延庆县法院重审。2001年12月20日,延庆县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审理:驳回原告王永泉的诉讼请求。

    对此,王永泉的代理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在对方,他说,一个人只可能证明自己知道什么,而不可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什么。他还说,王永泉知道金三元与百盛之间有合同的存在并不表示他必然知道其中的详细内容。

    王永泉现在仍在上诉。33岁的他至今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方面的法律专家。专家认为,此案中的“转租”与“转包”并无实质性的差别,是一致的,金三元公司的转租行为确实算是越权了。但是,根据延庆县法院的重新审理判决书,“百盛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协议书仍应被视为有效。协议书中明确提到了8号档口是“由甲方(即金三元)与百盛签约的”,即使金三元当时并未告知王永泉《联销合同》的内容,王永泉也应该主动要求了解,尤其是像自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有效期限这样最基本的内容,协议上居然没有写明。对此,王永泉告诉记者,当时是一个朋友帮忙签的协议,自己根本没看这份协议书。他一再表示,自己不懂法,根本不知道签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在此,专家提醒,每个人都要学会积极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一定要弄清事实,尤其是产权归属、租赁时限等重要内容更是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