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执行受阻 伪证作怪

时间:2023-08-24 16:11       来源: 未知
货车轧人
    浙江人凌国珍在湖北省襄樊市的长虹食品城门面房做生意。1999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凌国珍带着孩子章家豪去公共厕所,章家豪从男厕所出来后,被彭王超驾驶的自卸载货车撞倒,1号站登录中心 造成一级伤残。

    襄樊中院一审后认为,彭王超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时,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转弯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的规定,且在长虹食品城交易市场内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不注意避让行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遂判令彭王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扣除已支付的7727.2元,应付400.04元。

    一审宣判后,章家豪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1号站平台 判决由彭王超赔偿上诉人章家豪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水火不容

    判决下达后,彭王超一直没有履行。

    在此期间,凌国珍曾多次带着孩子到彭家去要钱,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她也曾多次将孩子放在彭家就走,彭家人发现后又将孩子往章家送。

    2000年3月16日,凌国珍向市中院申请立案。

    此时,她是带着一种半信半疑的心态,一方面,她觉得法院既然已经判了,就应该把事情管到底;另一方面,她很相信听到过的一些没有根据的话,总觉得对方有关系,不可能要到钱。抱着这样的一种心态,她对执行人员的调查不予配合,连知道的情况也不向法院提供。

    阎朝辉、朱德俊等执行人员调查后发现,彭王超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固定工作。彭王超所开货车的户主是他,也就是说车是他的财产,也是他惟一的财产。

    执行人员随即向彭王超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接受调查,但是他并没有来,他的母亲彭桂英来了。执行人员当即指明:车不能动,如果要卖车,钱必须交给法院。

    签字后,彭桂英提出一个新的方案:打官司的目的是治好孩子的病,她希望给他们一些时间,边治疗边筹钱。

    执行人员认为这是一个很有道理的解决方案,但申请人却不同意,双方几乎坐不到一起,坐在一起就吵个不停。

送不回家的孩子

    为了执行,执行人员同意给彭家一段时间卖车。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执行人员却等来了一份证明,证明车辆已经过户。

    被执行人惟一的财产转眼间变更了主人,执行人员研究后决定对彭王超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他擅自转移了法院指定保管的财产。

    2001年8月16日,市中院以长期不履行判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又将肇事车辆变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彭王超司法拘留15天。

    拘留彭王超后的第六天,执行人员又一次提审了他,他的答复仍然是没钱。而此时凌国珍动不动就把孩子丢在执行庭办公室或者是法院大楼的大厅里,这使执行庭的正常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尽管章家豪父母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但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和章家的处境,执行人员没有实施强制措施,总是耐心地做工作,有时甚至连章家豪都听懂了,勾着妈妈的脖子要回家,并对妈妈发脾气,但凌国珍仍然是找到机会就把孩子往法院里丢。

    执行人员将彭王超的母亲请到了法院,向她讲明道理,最后彭王超的父母答应还2万元。

    8月24日,执行人员提审了彭王超,他表示保证配合执行,尽快到位,最后执行人员解除了对他的拘留。

    中午才放人,下午章家豪的父母就来了,他们质问执行人员:“为何放人?”接着又一次将孩子丢在了法院。此时,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申请人的过激举动已经使事情闹得满城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