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宪诉被告国家邮政局侵犯美术作品署名权、凤凰1号站平台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宪及委托代理人贾承霖、宋利好,被告国家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时金铭、马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宪诉称:2000年初,其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抄袭、盗用原告于1997年3月出版的著作《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中的五幅剪纸作品,用在被告独家专营的2000年《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装帧及奖品-钥匙链上。被告在使用该五幅作品时,又任意篡改作品的名称、图形和寓意,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这五幅作品分别为:“喜从天降”、一号站平台 “四季窗花-冬祥”、“梅开五福 喜上眉梢”、“鱼戏莲”、“五福捧寿”。被告方以营利为目的,抄袭、盗用原告上述作品,并歪曲篡改作品名称、图形、寓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2、在全国性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该五幅作品在《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中作为图例出现,没有署名,不能认定五幅作品是被答辩人的作品。在该书后记中,郭宪写道:“本书二至九章中的百余幅剪纸作品,多为本人近年来的教学示范积累……”其中“多”未明确指明是郭宪的创作作品的积累还是其所搜集的民间作品的积累,故不能证明该书中未署名的剪纸作品均为郭宪个人的作品;2、该五幅剪纸作品具有民间性,属民间作品范畴,其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排除了民间作品的适用。剪纸艺术是伴随民俗活动而产生和发展的,剪纸作品世代相沿,在延续继承中不断丰富和创新。每一幅剪纸作品都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增删修改而成,久而久之,形成了地方风格,无法界定原作者。由于民间剪纸作品在题材、设计、手法等方面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套路,难以界定某一特定作品的“独创性”,而且每一幅民间剪纸作品都是难以计数的民间艺人的创作积累,故剪纸作为民间艺术作品,其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具体到本案涉及的五幅剪纸作品,都取自民间传统剪纸题材,都采用了传统的剪纸手法和设计方法,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符合民间作品的特点,应属民间作品范畴;3、答辩人在明信片上使用该五幅作品是以弘扬民族文化为目的,并无盈利事实,不构成侵权。答辩人担负着国家邮政通信的法定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1991年底开始发行有奖明信片,其目的是为公民提供通信便利,引导群众开展健康的“书信文化”,增加节日喜庆祥和气氛。在发行过程中,在明信片上印制民间艺术作品可以起到弘扬我国民间传统艺术文化的作用。明信片作为一种通信工具,其使用价值在于提供通信便利,不论在明信片上是否印制图案也不论印制何种图案,都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况且答辩人印制发行2000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并无盈利事实。综上,答辩人使用该五幅作品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