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擅自攀爬高压线路而触电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春华的诉讼请求。
2000年11月21日上午,1号站平台 上杭县旧县乡16岁的陈某携带木梯擅自进入上杭县公路分局尧埔公路站后山采摘松籽。经过一已诉除的变压器台时,陈某用木梯爬上该变压器的“横担”,被横担上的高压电流击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工伤”7级,“交通事故”8级。2001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杭县公路分局、1号站登录中心 上杭县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计58852.73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陈某、被告上杭县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的行为,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故意从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责任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上杭县电力公司具有法定免责条件,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如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