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助产人员在产妇分娩困难时,因经验不足,1号站登录中心 采用胎吸助产操作失误,导致新生儿脑瘫,由此引发一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日前,该案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应赔偿原告脑瘫患儿人身损害赔偿款50余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8万元。
1997年6月25日,产妇蔡晖到厦门市集美医院住院待产,因胎儿巨大发生分娩困难,当班医生决定采用胎吸助产术,经胎吸三次后新生儿才娩出,由于胎吸操作失误致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症状,后经北京海淀区神经伤残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新生儿李奇为脑性瘫疾,智力低下。经厦门市及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1号站平台 认定该医疗事故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当班医生对胎儿脑瘫应负主要技术责任。2001年1月4日,李奇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鉴定李奇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程度。集美法院认定本医疗事故是因被告集美医院诊疗过程中过失所引起。该过失与脑瘫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被告集美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8811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原判认定集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引起本案医疗事故的发生,且该过失与脑瘫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但在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不够合理,为此改判集美医院赔偿李奇5004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