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大林诉被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大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周明,被告建筑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来斌、王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大林诉称:我自1978年开始对长城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实地考察,花费了巨大的精力、体力和财力,拍摄了许多人迹罕到、不可再现的古长城实景,为长城研究提供了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但被告建筑出版杜多次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被告出版的《万里长城》中文版画册将我的22幅作品用于封面和画页,凤凰1号站平台 但仅将我列为“照片的提供者”,我作为摄影作品作者的身份被剥夺。同时,被告在未经我许可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了《万里长城》英文版,同样使用了我的22幅摄影作品。另外,被告分两次借走我拍摄的我国西部及其他地区不同朝代的古长城遗址和出土文物的珍贵资料底片27张,被告丢失了其中的23张。这些摄影作品不仅是无以复生的珍贵资料,而且基本未发表过。被告丢失底片使原告对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成为永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我的诉讼支出。
被告建筑出版社辨称:《万里长城》的署名方式由主编决定,且在该书的后记中对原告的地位已作了交代,这是符合这一类书的署名惯例的。原告早已知道该书的署名方式及出版英文版,但从未提出过异议,一号站平台 其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为了编写《中国古建筑大系》丛书中《城池防御建筑》一书,向原告借了底片27张,由于资料交接有误,造成底片部分丢失,曾向原告表示歉意,但鉴于这些片子有些是复制的底片且内容大多是长城沿线的出土文物,并非如原告所说是不可复得的资料,只同意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向原告进行赔偿。另外,原告是新华通讯社的记者,新华通讯社为原告的拍摄工作提供了物质条件,本案涉及的摄影作品应属职务作品,成大林不应是著作权人。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断。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大林系中国长城学会常务理事,其有关长城的摄影作品曾多次获奖。1980年8月,文物出版社出版《长城》一书,该书收录了成大林拍摄的22幅摄影作品,该书的版权页载明:“新华社摄影部风光组图片供稿,成大林摄影”。
1994年8月,建筑出版社出版《万里长城》画册中文版。该画册事先征得原告的许可,收录了前述的原告的22幅摄影作品,其中一幅用于封面。但该22幅照片中仅一幅名为“甘肃出土的汉代督机和箭杆”的照片随片署名为“成大林摄”,其余均未随片署名。该画册注明编著者为罗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后记记载了参加本书摄影的人员名单,但其中没有成大林的名宇,仅记载了“成大林、……等先生也将他们高质量的图片提供给本书发表,丰富了内容,特此表示感谢。”被告在画册出版后通过该画册主编向成大林支付稿酬1340元,其中用于封面的照片稿酬为500元,内页照片每张40元。《万里长城》画册中文版印数1400册,销售至1995年5月,共销售954册,库存446册。画册现已停止销售。原告一直未收到画册中文版的样书。
在出版中文版的同时,建筑出版社还出版了《万里长城》英文版。其内容与中文版同。建筑出版社未就该书使用原告的作品取得原告的许可,亦未支付稿酬。画册英文版印数600册,同年9月在北京召开国际长城学术研讨会,在该会上销售了183本,库存400余册。
1996年1月7日,成大林给建筑出版社社长的信中写道:“1994年9月贵社出版了一本大型画册《万里长城》。1995年初,我收到了贵社通过该书著者之一沈百昌先生转交的稿费,同时称由于该书的经济效益欠佳,样书不送了(现乔某同志电话中说补给一本英文版的样书,已交沈某某先生,沈某某先生也电告收到)。”原告于1996年8月22日收到画册英文版的样书。
1991年3月11日,建筑出版社向成大林借底片13张,其中反转片4张、负片9张。1992年6月24日,建筑出版社向成大林借6X7(120)反转片原底14张。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已归还4张。该23张底片内容为散布在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朝代古长城遗址和出土文物,目前已有数处遗址不再存在。23张底片除6张己署名为成大林发表外,其余均未发表过。
原告成大林于1998年1月8日到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