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运用新型证明标准审结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以后,该院首次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这一新型的证明标准裁判的一起典型案例。
1999年年底,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口头加工协议,一号站与1号站平台由原告提供花梨木料件给被告装配成品家具。2000年初,被告交付了部分成品家具。2001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付计价83100元的剩余家具并赔偿损失。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书证——1999年10月25日交付被告加工的物品清单一份。对此,被告认为清单中有一项内容系原告事后添加。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争议的数字及文字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原告书证有添加嫌疑。同时,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又申请原告的三名雇工到庭作证,凤凰一号站证人经宣誓出具的证言与被告陈述的加工物数量一致。
庭审后,合议庭综合各方情况,认为被告方的举证形成了明显的证据优势,打破了双方证据力量的平衡,被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可能性较大,故认定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为真,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