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江蓝生,所长。
原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版权代理人。
原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版权代理人。
现委托代理人韩敬体,男,56岁,凤凰1号站平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61楼3门8号。
现委托代理人张玲,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王府井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炎,总经理。
原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版权代理人。
原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版权代理人。
现委托代理人赵克勤,男,61岁,商务印书馆中文工具书编辑室主任,住北京市东城区革厂胡同21号。
现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同亿,男,汉族,56岁,原海南出版社总编,一号站平台 现海南书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20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未区34门6号。
委托代理人何润华,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出版社,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20号。
法定代表人袁大川,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润华,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与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韩敬体、李大中,商务印书馆的委托代理人赵克勤、李大中,被告王同亿及王同亿与海南出版社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何润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更换了委托代理人李大中、李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诉称,由王同亿主编、海南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的《新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新现汉》未征得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及《现代汉语词典补编》(以下简称《补编》)两部著作的大量内容,共计23200个词条,合150万字。由王同亿主编、海南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的《现代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现汉》未征得原告同意,也使用了原告《现汉》及《补编》的大量内容,经对《大现汉》正文前、中、后各200页多字条目抽样查对,该书的抄袭数量超过了《新现汉》。被告抄袭有以下5种类型:
1、整个词条的注释、例句一字不动地照抄,例如:[阿飞]
《现汉》(第1页):指身着奇装异服、举动轻狂的青少年流氓。
《新现汉》(第1页):指身着奇装异服、举动轻狂的青少年流氓
2、照抄注释,加例句或改动例句,例如:[做人]
《现汉》(第1554页):①指待人接物。②当个正派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新现汉》(第2243页):①指待人接物(懂得如何做人处世)②当个正派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3、照抄例句,注释略有改动,例如:[禁得住]
《现汉》(第585页):承受得住(用于人或物):河上的冰已经-人走了。
《新现汉》(第824页):禁得起(河上的冰已经禁得住人走了)
4、注、例照抄,仅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例如:[真释]
《现汉》(第1467页):真实的正确的解释。
《新现汉》(第2118页):真实、正确的解释
5、多义词条注、例照抄,仅另加一个义项或改动一个义项,例如:[阿公]
《补编》(第1页):〈方〉①丈夫的父亲。②祖父。③尊称老年男人。
《新现汉》(第1页):[方]①丈夫的父亲②祖父③老年男人的尊称④爸爸(阿公要煮咸,阿妈要煮淡)
被告的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