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官网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时间:2023-09-26 13:28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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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佩斯,男,47岁,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24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颐,男,48岁,北京市泛太平洋文化娱乐公司办公室主任,金牌1号站平台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南里1楼3单元303号。

  原告朱时茂,男,46岁,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颐,男,48岁,北京市泛太平洋文化娱乐公司办公室主任,1号站登录平台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南里 1楼3单元303号。

  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增,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宝京,女,44岁,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45栋1门101号。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下简称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凯、郭文颐,被告电视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贾宝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称:1994年,被告曾就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原告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4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同年5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故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37 750元(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十个小品中的两个小品的起诉,故赔偿请求变更为 1666 4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其它一切费用。

  被告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