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北京华资银团公司诉北京电视节目供片

时间:2023-09-26 13:30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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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华资银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努2号四通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沈国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男,44岁,北京华资银团公司干部,1号站登录平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9号楼319号。

  被告北京电视节目供片中心,金牌1号站平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2条4号。

  法定代表人曹宝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以岭,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兵,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桂林,男,52岁,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1号楼12层10号。

  委托代理人刘新兵,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妍,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资银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资银团公可)诉被告北京电视节目供片中心(以下简称供片中心)、曹桂林合作拍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资银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保平、王敏,被告供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以岭和曹桂林的委托代理人佟妍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兵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资银团公司诉称:1995年5月18日,被告曹桂林委托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被告供片中心将其创作的小说《绿卡-北京姑娘在纽约》以下简称《绿卡》拍摄成20集电视连续剧。在取得《绿卡》的拍摄许可证后供片中心组织成立了《绿卡》摄制组。1995年12月28日,《绿卡》摄制组就共同拍摄电视连续剧《绿卡》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曹桂林代表《绿卡》摄制组在协议上签字。1995年12月 28日,原告与北京电视台、被告供片中心正式签订了拍摄电视连续剧《绿卡》的协议书。原告按照与供片中心和《绿卡》摄制组及曹桂林的约定,向《绿卡》摄制组的帐户汇入180万元。后又为《绿卡》摄制级垫付赴美机票8万元,周转金1万元,借给《绿卡》摄制组款70万元。而供片中心及曹桂林却未依约提供改编后的电视剧本,致使电视剧的开拍日期被无限期推迟。更由于供片中心及曹桂林未将其与导演的约定向原告说明,导致原告与该导演产生矛盾,使筹拍工作无法进行。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绿卡》未能开拍,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负有返还和赔偿的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59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又提出,供片中心没有按照行政规定承担拍摄的主要工作,其行为是倒卖许可证的行为,应对《绿卡》未能拍摄承担责任;曹桂林在与原告签约前,已将《绿卡》著作权转让他人,且《绿卡》剧本的著作权人不是曹桂林,曹桂林无权转让。原告与曹桂林之间的版权纠纷也是导致《绿卡》未能拍摄的主要原因,曹桂林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供片中心辩称,供片中心与原告的法律关系仅基于1995年12月28日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绿卡》的全部投资,并负责全剧拍摄的组织以及拍摄后的工作。剧组的人事权和资金使用权均由原告行使,供片中心从未干涉,供片中心从未从原告处收取款项,也未干涉过剧组拍摄和管理工作。供片中心一直严格履行协议,为《绿卡》的拍摄申请批文和外汇额度,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为绿卡的开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其既不存在倒卖许可证的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故《绿卡》未能拍摄的责任不在供片中心,不应由供片中心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