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官网从本案分析域名抢注案件的处理原则

时间:2023-08-15 16:46       来源: 未知
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原告起诉时的诉讼理由为侵犯商标权纠纷,在诉讼中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互联网络域名是自己依法从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举出包括1997年出版的《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等证据,根据这些辞典的解释,"PDA"为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的缩写,指一种轻便的掌中型计算机。原告没有对自己使用PDA商标的使用情况举证,亦没有该商标的影响力及知名度提供充分证据。被告现网址为"www.pda.com.cn",主要为介绍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该网站网页上使用了"PDA"标志,该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

  诉讼中,原告举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该《办法》为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所颁布。该《办法》第23条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终止。"